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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以及上报项目受理暂行规定
发布:admin     点击      更新时间:2012-03-08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

以及上报项目受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和严格项目管理程序,促进项目审批透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需市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驻市行政服务大厅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由市发改委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和转报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热情为部门、县区、企业和基层单位搞好服务。

第二章 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和上报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受理市级审批类建设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部门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县区发改局或市直项目法人单位的申请文件。

(三)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单项评审的,由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单位的评估论证意见。

(四)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五)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

(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八)需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有关部门出具的对其招投标方案的核准文件。

(九)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

(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十一)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二)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或省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土地手续。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三)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四)规划手续。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

(五)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

(六)招投标方案。

(七)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使用国家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具体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核准类建设项目的受理和上报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核准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企业投资的山东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中需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建设项目(含初步设计概算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购并、增资等。

(三)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它核准项目。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部门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单位申请文件。

(三)县区发改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四)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由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意见。

(五)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六)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七)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

(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九)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合作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增资、购并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二)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

第十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包括:

(一)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二)外商投资项目。

(三)境外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核准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企业投资的山东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中需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建设项目(含初步设计概算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购并、增资等。

(三)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境内各类法 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等。

(四)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核准项目。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二)土地手续。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三)环境影响评价。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四)规划手续。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

(五)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除提交以上五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合作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增资、购并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二)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境外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三)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五)境外投资、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需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项目在报市发改委时,还需提交所在县区的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市直项目直接提报至市发改委,经市发改委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发改委。

第十八条 需省发改委初审并转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具体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备案类建设项目的受理和上报

第十九条 按照《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投资山东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备案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市属企业建设项目的备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县(区)属企业建设项目的备案,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无隶属关系企业的备案项目,按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部门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法人单位的申请文件。

(三)县区发改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四)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由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意见。

(五)《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

(六)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七)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八)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

(九)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十一)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投资山东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均实行备案制。建设项目备案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建设项目以及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备案项目。

(一)《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交由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提交项目简介。

(四)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五)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

(七)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需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建设项目,在报市发改委时,还需提交所在县区的发展改革部门的转报文件。

第五章 争取省及以上资金项目受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办理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六条 需市发改委批复的项目。

对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文件,由市发展改革委驻市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统一签收登记。窗口对申请项目严格把关,认真审查。

(一)对符合受理范围和条件的建设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建设项目,应当场向项目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待有关材料补正后再予受理。

(三)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当场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对正式受理的建设项目,窗口合同业务科室对项目进行审查。

(五)对需要评估的项目,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出具评审意见。

(六)必要时政务大厅窗口可会同业务科室一起到现场踏勘,提出踏勘意见。

(七)分管领导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提交委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审查。委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审议通过后,即可进行项目办理。

(八)办理时限。按照市政府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提速缩时、限时办结的相关要求,为了更好地为基层和企业搞好服务,为招商引资、重点建设项目搞好服务,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对正式受理的建设项目,我委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不含评估论证时间)予以办结。由于特殊原因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窗口办理的所有项目按月向委主要领导、分管大厅窗口的领导和市发改委投资科、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及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业务类项目报相关科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需报省批复的项目。

(一)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类别准备申报材料。

(二)项目申请人将项目申请文件报至市发改委办公室统一签收,办理批办单。

(三)主办业务科室审核项目材料,查验项目真实性、可操作性等。材料不齐的项目,一次告知全部应补材料。

(四)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告知原因退回。符合要求的项目,向分管领导汇报项目情况。

(五)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项目报至主任办公会研究。

(六)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的,由主办科室拟文转报省发改委。

(七)办理时限。自接到项目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第二十八条 争取资金类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主办科室接到省发改委关于提报项目的通知后,根据项目提报要求,筛选项目。

(二)组织项目所在县区发改局提报所需材料。

(三)经主办科室审核项目材料,查看项目现场,确定项目真实性、可操作性后向分管领导汇报项目情况。

(四)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项目报至主任办公会研究。

(五)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的,由主办科室拟文转报省发改委。

(六)办理时限。自接到项目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制度,自觉接受市直部门、县区、企业和基层单位的监督和评议。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在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行政审批、许可过错发生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建设项目受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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